关于施工企业资质能否作为无形资产评估转让的批复

合肥市建管局:你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否评估为无形资产的请示》(合建规[2004]1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回复如下:1。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施工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具有时效性。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撤销或者重新核定资质。因企业改制,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应当根据实际资质条件,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允许特定企业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其主客体不可分割,不能作为评估后的无形资产买卖或转让。我写这封信是为了回复2004年12月24日抄送给市政建设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处的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