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局长级

法律主观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局长沈长宇是副部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

法律客观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有以下内设机构(副局级):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工作。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承担重要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法律部。协调提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起草、修订和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定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授权判定标准的审查政策,并组织实施申请、受理和授权。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3)战略规划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措施。组织知识产权风险的预测和预警。制定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审查、注册和登记计划。承办本部门预算、决算和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基建计划。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和发布工作。

(4)知识产权保护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商标、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检验、鉴定等相关保护执法标准。承办商标复审、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等行政裁定。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奥运标志、世博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承担地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5)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处。制定和实施管理政策和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

(6)公共服务部门。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处理标准制定相关工作,促进信息服务便捷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承担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总体协调工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政策。承担相关对外谈判。承办相关的国际联络、合作和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相关事务。

(8)人事部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承办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