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人餐饮商标;;;方便面刺身;的商标还在申请中,可以开放加盟吗?
林先生说,他们是在网上看到厦门海纳全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俗称“海纳公司”)发布的“方便面刺身”基本信息。2065438+2008年6月,他与林太太与海纳公司签订多份合同,并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19万余元。签订合同后,林先生要求海纳公司生产“方便面萨士多”注册商标的原料,但对方一直无法生产。店开了以后,林先生找了几个同城的“方便面萨士多”,别人用这一带的广告牌,没花一分钱。但他付费加入代理,却因为授权方拥有专利权,无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也受到影响。
林先生认为海纳公司不能为加盟商提供保障,可以以更换合同为由要求其寄送原特许经营合同,导致其想让消费者维权时没有合同凭证。林先生、林太太分别提起诉讼,将海纳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诉至法院,约定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法庭上,海纳公司否认了“加盟代理”的名称。海纳公司表示,在合作之初,就已经告知对方“方便面生鱼片”商标仍在申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是一般服务协议,即林先生和林太太对餐厅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管理知识培训。
经法官询问,海纳公司称“方便面萨士多”最早成立于2017,由案外人在厦门中山路经营。该公司没有立即经营这家商店。之后海纳申请商标注册,但一直没有成功。
思明区法院审理该案发现,特许经营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商标、企业标识、专利权等经营来源及其统一经营方式的批准和适用。在海纳公司与林先生、林太太签约之前,“方便面萨士多”早已成为知八环的知名品牌。林先生和林太太签订合同,是为了依靠“泡面刺身”的知名度和使用价值来获得认识八戒的运营权。如果海纳公司指的是培养有具体指导的学生,一个店面就要654.38+0.9万元以上,不自然。另外,从转账笔记、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可以看出来。它们之间的合作包括商标授权、统一管理模式等。,应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考虑到海纳公司已为林先生及林太太的经营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海纳公司返还林先生定金3万余元、占用费6万余元,返还林太太的数额同上。更多商标信息,请访问八戒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