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最低奖金不低于1000元。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本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上级单位给予奖金。(二)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或者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商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65,438+0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发明人虽然是发明专利的主体,但专利权只属于单位或公司。为鼓励发明专利,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报酬。另外,专利权的授权只能由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授权,个人可以取得专利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