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争端解决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缴纳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