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
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完全相同,由于B已经主张了A的国内优先权,则申请B不能再作为其他后续国内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不能再主张B的优先权(以避免累计优先权超过12个月);
如果在国外申请专利要求国内申请优先权,有两种方式:1。巴黎公约方式,且成员国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即在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可以主张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2.PCT(专利合作条约)是指在提出国际申请后,然后进入国家阶段,可以享有相当于30个月的优先权。
如果专利申请A和B的发明创造内容部分相同,则A和与A不同的部分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即A可以主张为A的申请日,或者B可以主张为B的申请日。
假设专利申请A、B、C的发明创造都完全相同,
a是较早的申请;
B可以在A的申请日即B对A的申请日之后12个月内主张A的优先权;
C可以在A的申请日,即C申请A的申请日之后12个月内主张A的优先权;
如果申请B已经主张了A的优先权,申请C就不能再主张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也就是说,主张了优先权的申请B本身没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B不主张A的优先权,申请C可以主张B的优先权和B申请日之后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
这样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