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北京律师在当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哪些程序?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之间(含外省市北京分所)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2)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或合伙关系并完成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和劳动聘用合同;

(4)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核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在当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写《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变更本地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提交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允许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