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专利的时候没有补充资料怎么办?

在专利支付时没有补充信息而支付的费用将被退回到原账户,然后需要重新支付,支付后24小时内补充支付信息。

缴纳费用时,缴纳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和金额等必要的缴费信息。对于银行或邮局汇款,通过信息补充系统提交缴费信息并与银行或邮局汇款匹配成功的,专利局将根据缴费人补充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同一笔汇款多次补充支付信息的,以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最新支付信息为准。如在汇款日补充付款信息,则付款日为汇款日;当天未补齐的,以补齐缴费信息的日期为缴费日期。窗口面对面缴费,专利局(代办处)根据缴费人提交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缴费人实际缴纳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期。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起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愿意以开放许可实施专利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布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缴纳许可费后,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在实施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每年缴纳的专利费应当相应减少。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与被许可人就许可费用进行协商后给予一般许可,但不得对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