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我国各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实际,探索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制定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引入工作量化评价方法,发挥评价指标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上诊所、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工厂里”。逐步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结合,增强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改善职称评定条件
(一)以完成基本工作量为必要条件。各职称系列的申报和评审条件应充分考虑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的分类作出量化规定,并将其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量化指标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以来的年均课时、门诊人次、演出场次、公益演出场次、技术指导、晋升福利等相应的基本工作量。
(二)分级分类调整,改善论文条件。对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或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要把论文作为必要条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适度提高其质量和数量要求,防止论文低水平重复;农村乡镇、工厂和一线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论文要求上可放宽,其推广新技术或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和报告可视为论文,其论文可作为业绩的备选条件之一。
(3)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于在职后获得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相应职称可免于外语职称和职称的计算机考试,减少论文数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的,其企业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和保持一定年限将作为绩效评价条件之一。
(四)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支农、支教、支医”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申请职称评聘时,外语、计算机专业职称免试,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减免一年。“三支”服务期满后的工作总结可作为论文的依据;服务期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按三项优惠政策选择上述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论文中的一项,减免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半年。服务期间表现优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和评定上一级职称。
(五)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初级职员级别和助理级别;高级别由副高级别和正高级别组成。职级、助理职级、中级职级、副高级职级、正高级职级的职称(职务)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三,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允许评“双料冠军”。允许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双职称”,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仅作为学术技术等级认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只考核现任职务。
2.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部分专业的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已取得职业资格的,可凭相应职称上岗。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改办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职称;已聘用具有相应职称且符合相应工龄条件的人员,可按职务改革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一级职称。
第四,改进职称评定方法
第一,改进评价方法。构建由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 *共同参与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称评定中的作用,在有条件的系列中,逐步实行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逐步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评定方法。
第二,加强对任职期限的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为基础,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者聘用合同、科研成果、服务基层、参加继续教育等相关约定为内容的职称评定制度。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并将考核合格作为晋升更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
五、加强评价组织建设
调整充实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打破地区、行业、系统、部门、系统内外壁垒,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专家评委数量。对法官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法官任期由3年延长至5年。按照专业组织、同行评议、行业认可的原则,重组各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探索组建地区评审委员会,将职称评审范围覆盖到经济建设主战场,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社会化程度。
六、认真落实工作。
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考核标准,修订完善本职称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并将本职称系列新增职称评审条件报省(市)职改办审核。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快改革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尽快落实到当前的职称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职称工作纪律。未经上级职改办批准,人事(职改)部门不得擅自制定职称政策。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工作精力、经费和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精简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扎实推进职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