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署名权如何转让?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关于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的争议越来越大。很多人持署名权可以转让的观点,那么作品的署名权可以转让吗?作品的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版权转让或放弃署名权,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应严格禁止,绝对无效。比如学术论文的署名用于交易,这种行为如果违反学术道德,应该是无效的。特别是雇佣他人代写自己的学位论文,也是违反法律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2.在判断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要考虑作品是否具有个人性或不可替代性。比如,一件艺术价值很高的作品,目的是艺术的体现,艺术性很难脱离个人的个性因素,别人通常也很难独立创作出同样的作品,因此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对视觉艺术作品的定义不包括职务作品。(2)如果作品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是可以被法律确认的。比如以功能性目的为主的作品,不同人的创作可以达到相同的功能性,所以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英国《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作品,但精神权利除外:计算机软件、字体设计和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可见,这三部作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应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判断签名利益转让或放弃的效力,要考虑行业惯例和文化习惯。比如公众人物聘请代笔人撰写具体作品的现象,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所以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不应该被法律否定。第四,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特定情况下的签约利益转让。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的作品的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本条款中的版权包括精神权利。这些规定吸收了英美法系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使用规则,为特定情况下署名利益的转让或放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