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企业安全管理?
通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安全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安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单位和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和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安委会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各单位领导任命,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机建(室)和生产班组都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分工:单位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管理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查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技术应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的职责如下:
1.协助领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总结和审核安全管理措施和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有效实施。
3.制定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管理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下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工程验收及调试工作。
7.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实施。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10.下达上级指示和基层信息,做好信息反馈。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管理管理员应当协助本单位领导落实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房(室)、生产班组安全员应经常检查和督促机房(室)、班组成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向上级汇报本地楼(室)和班组的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如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迅速排除。
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新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生,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管理教育(即生产单位、机建(室)或班组、生产岗位),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对于调换工作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器、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电杆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职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工作场所
第十五条各类设备、仪器不得超负荷、带病运行,并应正确使用、定期维护、定期检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旧设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易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在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封的电气设备;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电气设备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进口国外设备时,必须同时进口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进口的安全附件应当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搬迁生产场所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安排建设劳动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竣工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动、卫生、安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未经上述部门同意强行建设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工作场所布局应当合理,保持整洁。有毒有害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和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危险场所,如坑、沟、池、平台、电梯等。,为生产而设置的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具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聘用外单位人员到公司现场施工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者,必须索赔,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聘用的施工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机房施工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要用明火作业的,还必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通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邮电部的安全技术规程。所有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和维护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程组织施工。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建设工程和施工环境,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器应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的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定期检查和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应严格防范触电、高空坠落和电杆坠落事故。线路维修前,必须检查电杆基础是否牢固,电路检查安全后,方可操作。作业时密切注意电力线路对通信线路和作业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雇用或保留退休工人从事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额、数量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一切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需要用明火检查设备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经有关领导批准。
电动梯子
第三十条电梯订购、安装、维修合同,应当符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相关许可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必须设立维修点(经劳动局批准备案)或正规的委托维修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人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在移交新装电梯时,除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外,还应向接收单位说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和年检情况。
第三十四条负责电梯管理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及年度检验。如发现隐患,应立即消除。禁止运行有隐患的电梯。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用其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验电梯时,聘用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维保、检验、年检和运行信息进行复印,并报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个人防护设备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法规,各单位在向员工提供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了解防护用品的用途和性能者,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应当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和防噪声工程,并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或者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由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根据情况调整岗位,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和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公司检查;各生产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各机修楼(室)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进行日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无法整改的,应当立即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安全管理整改所需的一切费用,经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在劳动保险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粉尘、毒物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多未发生不负责任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管理成效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高级个人要求:
1.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确保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管理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特殊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室)应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如有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处以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扣发单位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员工个人的处罚不超过一年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薪酬),也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因各种事故(包括人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厂房设备损坏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均属本企业事故,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物)损坏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执行)。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任务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援),因从事有益于企业或社会的工作而导致的疾病、伤害或死亡。
3.在工作中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地方工作时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4.职业病及其导致的死亡。
5.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参加行政交办的各类劳动,乘坐单位指定的车辆上下班,在车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
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工作条件差而受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事故受到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伤后需要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家标准105天,但未达到重伤水平的伤残伤害。
2.重伤:是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的工作日总数超过了国际伤残伤害105天。
3.死亡。
第五十五条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根据经济损失程度: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654.38+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654.38+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事故处理程序处理事故: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必须作出标志,做好详细记录或者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应在15天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伤或重大事故应在30天内提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接受工会的监督。
4.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5.事故责任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的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立即上报。事后,需要写一份关于“事故”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向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报告。造成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肇事者的报告连同本单位的报告一并送至安委会办公室。
2.因执勤驾驶造成事故的增援人员,按照公安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的10%处罚。罚款原则上由造成事故的个人向财政部门缴纳。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
3.未经交管部门决定,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公司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额的,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4 .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事故的,按第二条规定加倍处罚;视情节轻重,可扣发一年内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
5.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造成的事故,参照第2款处理。
6.事故隐瞒不报(超过时限两天隐瞒不报)的,每次扣除当事人三个月内的奖金。
7.开“病号车”,或者把车交给无证人员,或者未经行政部批准开公司车,一次扣两个月。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明后,有关各方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提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者有关干部、职工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以失职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者自行其是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对安全管理粗心大意,马虎大意。
5.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监督、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拖延安装或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安装或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或擅离岗位或操作粗心。
8.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机器、开关、开关、信号等。标有“危险勿动”。
9.不听指挥,违章作业。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存在严重失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
/soft/65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