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六种情况:

一是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中,由于被告制造的产品与原告相同,原告很难证明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发生侵权纠纷时,发明专利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不同,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应承担败诉结果。

二是高风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危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下,尽管操作者极其谨慎地管理,但仍难以避免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作业。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规定旨在督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意识,完善技术安全措施。《民法通则》第123条也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举证责任只能由被告承担。

第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本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被告不承担责任。

四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对人造成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是指野生动物、家畜和人工饲养的家禽,不包括微生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