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的规定

1.公司法中的技术股比例主要是股东协商后在章程中规定。原公司法规定出资货币不低于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可以达到70%以下。2013年底颁布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比例控制。因此,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时,对非货币出资比例不会有任何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可以占注册资本的100%。技术投资者必须是有权处置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不一定都有处置技术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技术的权利,属于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些技术投资项目中,投资者在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置技术的情况下,盲目签约。这样一来,不仅投资无法收回,他们甚至必须与技术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与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入股谈判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归属是否明确。如果仍有未解决的权属纠纷,投资者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计划,以免“给别人做嫁衣”。如果是以专利技术出资,必要时可以要求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等专利资料,这样很容易查出是否是真正的专利权人。但如果是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要花很大力气才能搞清楚是否属于该技术的权利。当然,相对于投资失误可能造成的几百万、上千万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验证交易技术的所有权,无疑是必要的。第二,详细规定技术方的投资义务。作为投资人,其投资义务很简单,就是把资金交给公司或者汇到公司账户上就行了。在技术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为了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做什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一般来说,技术方有三种义务:1。办理权利转让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股占多数。因为专利文件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件对发明内容披露的足够详细,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做更多的事情。根据中国专利法,专利权的转让只有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虽然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还是在技术方手里。任何技术转让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转让,二是权利转让。前几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技术人才带来技术,在企业实施。企业通常认为他们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只是实现了知识转移,企业并没有在法律上取得技术的使用权。如果未来人才离开企业,很可能会出现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争议。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2.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能够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从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那么双方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由技术方提供与技术有关的资料,技术方对所提供的技术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供什么技术资料,如何提供。3.提供技术指导和传授技术诀窍。很多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完全体现在图纸中,往往包含一些存在于发明人大脑中的无形技能、技巧或诀窍。即使拥有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对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保密。投资这些技术的人需要得到技术方面的指导,传授相关的技术诀窍。有些要做样品或者技术方测试。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这类人在申请技术入股时,需要取得相关的法律文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应该对相关技术进行指导,让相关公司进行操作和运营,并将这种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