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具有有限功能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实施例。

你好,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你的问题。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功能限制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涵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实施方式。”

《审查指南》要求,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功能有限的技术特征,因为功能有限的技术特征不同于上层概念概括、整类产品或机械概括等。后者的概念外延是相对封闭和相对稳定的,而功能有限的技术特征的概念外延是可以扩展的,实现某一功能的实现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发展,在审查阶段,随时可能出现技术人员甚至发明人都不知道的新实现,而这些后来的具有某种功能或效果的新实现显然不应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