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需要找代理机构吗?

专利转让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由转让方或受让方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专利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费用:

一、专利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专利权转让合同、说明书项目变更声明和变更证明文件。

项目变更证明文件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所有权转让争议请求变更的,经协商解决争议的,应当提交由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让协议。由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人员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上诉,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依照本判决改判;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应提交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合同由单位订立,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超过一个的,应当提交所有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三)转让(或赠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申请,转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单位,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同一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为同一受让方,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国大陆地区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同一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省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同一受让方,转让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转让方为中国大陆个人或单位,受让方为香港、澳门或台湾省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因其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组织形式而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继承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经包括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公证证明。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由* * *继承人* *继承。

(6)因拍卖而变更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7)专利权质押期间转让专利权的,除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二,专利转让程序的成本

1.正式费用:记录项目变更的费用(200元)应在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代理费。如果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收费标准请参考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