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没有以“药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为主题的书籍和专著?你能给我一些建议吗?

新药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3 .药品生产许可制度

国内外普遍实行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下列规定执行:

“第七条...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颁发认证证书。”

“第二十九条新药的开发.....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此外,保护期过后,其他企业需要仿制生产该新药,也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药品申报生产流程。一般仿制的新药上市需要1年,为原生产企业赢得了一定的市场时间。

从上述规章制度中可以看出,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药品的监督管理,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药品比普通商品的生产经营具有更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批准文号(包括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是药品生产的必要条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才能获得。

4专有技术保护

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不受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保护,但可以受到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的保护。所有的人只有通过保守秘密来维持自己的存在和价值,并占有它们。专有技术一旦泄露并公开,就成为公共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在药物的研发中,药物化学成分的筛选和合成是一个非常昂贵的过程。国内新药大多抄袭国外专利药。虽然省略了药物的筛选过程,但药物化学成分的合成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需要实验室试验,还需要中试放大直至大规模生产,其中会用到大量的专有技术。要成功实现商业化生产,不仅要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和数量的稳定,还要使生产成本降低。通常在化学原料和生物制品的生产中需要更多更高层次的技术支持。在专利/行政保护期/监控期期间或之后,必须依靠专有技术保证质量和成本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持续获取超额利润。

另外,新办法中新药原药品注册申请人未公开的试验数据将被保护六年,这里未公开的试验数据是专有技术。6年的保护期比5年以下的监测期要长,体现了对专有技术的重视和保护。

5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人用药品实行强制商标注册。所有人用药品(包括普通药品和新药)都有注册商标,新药也可以有商品名(经国家医药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除了通用名(一般指国际非专有名称,即全世界都有一个通用名,如阿司匹林),每种新药还有一个商品名(即商品名,生产商或企业往往为其产品注册一个商品名以示区别,如bamir就是阿司匹林的商品名之一)。消费者对商品名比较熟悉,购买药品时会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在专利/行政保护期结束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需要以其商品名保护其药品,以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进而获得持续利润,延长药品的经济寿命。

6 .新药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影响其经济生活

一般一般技术专利的经济寿命比专利保护期短得多。比如德国的专利保护期是20年,但统计显示实际专利保护期平均只有9年,所有专利中只有3.7%剩余到18年。专利的经济寿命很少达到保护期,专利生产的产品往往在保护期之前就失去了市场价值。

新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研发成本高,周期长。这两个因素的结合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要。西方发达国家有完善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了以专利保护为核心,商标和商业秘密(包括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为补充的完整保护体系和商业模式。因此,创造一个新的药物类别意味着制药公司的垄断,这可以为制药公司基于研究提供必要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弥补R&D投资并产生回报。相对于其他行业,专利在医药行业尤其有效。实践表明,大部分专利药品的经济寿命不仅可以达到保护期,还可以通过保护期后对其他非专利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获得超额收益,从而延长其经济寿命。

由于我国医药行业一直以仿制为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非常少。统计显示,中国近20年生产的药品97%以上是仿制品。很多公司最近推出的所谓新药,几乎都是1993年中国政府对国外专利申请实施行政保护之前的新药。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新药都是以新药行政保护为主。与国外药品专利保护到期后的情况类似,国内新药在行政保护到期后,通过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获得超额收益,延长其经济寿命。按照一般经验,应该有1~3年,特殊新药的经济寿命可能在3年以上。

综上所述,新药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比一般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强得多。因此,国内外新药的开发经验表明,药品的技术更新周期比一般的高科技要长,相应的经济寿命也更长。大多数药物的经济寿命一般可以持续到专利/行政保护期满。专利/行政保护到期后,虽然其带来超额利润的能力会大大减弱,但仍然可以通过商标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有效延续。即专利/行政保护到期后,药品仍有一定的剩余经济寿命。

在评估实践中,新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通常按照专有技术或一般新药技术来界定,这就容易忽略了新药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无形资产,受到各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要重视和纠正机械适用行政保护期来确定新药的经济寿命,使其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