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证据,如何起诉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诉讼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有无证据不影响法院受理诉讼,证据能否支持诉讼请求,是法院在审理和解散时需要查明的事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索赔,法院将驳回索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立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
犯罪事实的存在是指有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需要充分,而不应该是办案人员基于估计和推测得出的结论。这里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发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实,即有犯罪对象和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认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认定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的证据并不要求有足够的级别,也不要求一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惩罚。只有这个犯罪事实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调查。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在立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
(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赦免是国家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刑罚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经赦免的罪行,不应立案侦查。
(四)对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复存在,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没有意义,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对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上述情况属于其中一种,就应该决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不应起诉;在审判阶段,案件应当终结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自诉案件的立案不同于公诉案件的立案,自诉案件的立案与起诉、受理重叠,与审判衔接。即自诉人提起诉讼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经侦查、不提起公诉,直接进行审判。因此,除上述条件外,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此案属于自诉范围。
2.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