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审查,如何回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为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并对合格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该申请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授权。因此,如何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中国人的一项基本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其中,实质性缺陷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如果申请文件只有形式上的缺陷,那么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这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注意其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究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在研究对比文件之前,有必要明确对比文件的类型。如果对比文件是冲突申请,则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然后,分析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是否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相似或相关,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是否会理解该对比文件所述领域的现有技术的现状。然后,逐条阅读对比文件,理解分析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并分别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列表分析,以便更清楚地确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只要存在对比文件未公开的技术特征,该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就是新颖的。通常,如审查员所确定的,参考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文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有哪些技术特征,哪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即区别这些技术特征,然后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同或者相应技术问题时的公知常识。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被公开,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否与其在本申请中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从而判断该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将这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即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以获得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即使公开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或者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与通知书中列出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创造性。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并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情况撰写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申请文件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如果不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即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不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但是,原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原因必须在意见陈述书中充分论述。如果同意或者部分同意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如原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对该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可以将说明书中记载的能够使申请具有实质性特征的技术特征添加到该独立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或者将通知书中未被评论的从属权利要求升级为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对说明书进行适应性修改。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时,还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如果经过对比分析,认为原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能够使该申请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内容,则需要将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等相关文件转发给发明人并告知其情况,以便发明人从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该申请是否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也是发明人缓冲理解的机会。发明人提出修改申请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应当根据发明人的说明,尽可能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