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利代理机构需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吗?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的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
扩展数据: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证时,可以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许可证,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表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合伙人、专职律师的身份证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以供核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