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2)

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励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

市政府设立下列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奖励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成都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成都市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推进奖);

(三)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4)成都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市政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裁决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第四条(评估原则)

维护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六条(评估机构)

成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七条(社会力量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本市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授予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成果转化促进奖,授予在组织实施技术转移、推动核心专利技术创造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通过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四)专利奖,授予独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第9条(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成果转化促进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专利奖分为金奖、银奖、优秀奖三个等级。第十条(奖励期)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3人。

成果转化推广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十个。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第十一条(推荐单位)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市)县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级相关部门;

(三)其他相关单位。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也可以由三名以上同行业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合推荐。第12条(推荐材料)

推荐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第十三条(评审规则)

成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审查和公告)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科技项目和人选作出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者及奖励种类和等级作出决议,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30日。第十五条(异议的处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印章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异议进行处理。有异议的项目,不予处理,不予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