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中的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是指腐败并被授予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根据巴黎公约,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实践中,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针对发明,但有些国家也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该法的宗旨。第二条特别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明确了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所谓专利是指发明专利。所有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都用专利法保护发明。也有少数国家在专利保护之外,还以“发明人证书”的形式保护发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用于保护发明,而不是发明人证书制度。

一般来说,发明是指制造或设计前所未有的东西。比如中国的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印刷术,是中国首创的四大发明。随着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发明不断涌现。从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到电报、电话、卫星等通讯设备,再到收音机、电视机、电脑,形成了一系列现代发明。但是,发明的法律概念比一般的发明要严格和狭窄得多。

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在专利法中从前面定义发明。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技术构想”。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79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中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想法,能够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殊问题”。

有些国家的专利法采用列举法来界定发明是什么。例如,意大利的专利法规定:“任何可用于工业的新发明都可以成为专利的主题。如:工业制造方法或工艺;机器;仪器;工具或机械装置;产品或工业成果;科学原理的技术应用,但仅限于这种应用产生直接的工业成果。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专利应限于发明人指定的结果。”自1790以来,美国专利法一直采用列举法。其他国家,如加拿大和印度,也在其专利法中采用这种方法。

但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发明的定义,也没有从正面列出哪些发明,而是采用一种例外的方法,即从背面说明哪些发明不受专利法保护。例如,德国专利法规定:“凡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具有新颖性并包含创造性步骤的发明,均应授予专利权。”然后规定了下列事项不得认定为上述意义上的发明:“①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②审美创造;(三)开展智力行为、竞赛或者业务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情报介绍。”

我国专利法没有发明的定义。但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外”:“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④动植物品种;⑤核转化得到的物质。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发明的定义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与一般发明的区别。

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说,要明确发明的含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发明是技术方案,但不是技术本身。发明是发明者构思的一个想法,但光有这个想法还不足以构成发明。这种作为发明的想法一旦付诸实践,就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因此,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不同于作为技术的发明。比如我国《发明奖条件》中提到的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适用的重大科技新成果。按照主管部门的解释,所谓“经过实践才能应用”,主要是指生产实践、中间实验和实验研究成果。如果能证明适用,还可以申请发明奖。医学上的发明必须应用于临床,农业育种上的发明必须得到相当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这说明《发明奖条例》所指的发明实际上是一项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和农业的技术。专利法中的描述是指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技术和技术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成果,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技术更具体,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和农业。技术方案还没有实践,还在概念阶段,但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必须是相当具体的,至少必须是相当具体的,至少要有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如上所述,专利法中的发明-技术方案一旦付诸实施,就可以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

其次,发明不同于发现。根据韦氏词典,“发明是指设计和制造前所未有的东西。”发现是指揭示人们拥有但还不知道的东西。“比如牛顿总结了两个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定律:F=mm/d2(其中F代表引力,m和m’是两个物体,d2代表两个物体中心距离的平方。在牛顿宣布这个定律之前,这种引力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般来说,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为像万有引力定律这样的发现,只是承认了一种预先存在的现象或关系,并不排除公众享有其权利。如果专利法把发现作为保护对象,就像克努特国王(995-1035年的英格兰和丹麦国王)下令海水不得上涨一样愚蠢可笑。美国专利法第100条规定:“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发明’一词指的是发明或发现。”事实上,“发现”和发明在这里是同义的。美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科学发现。

虽然发明和发现有本质区别,但“发现是发明之母”,很多发明都是基于发现的。比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做出的锤子和离心机,以及它们的用途都是发明。另一个例子是安装在真空玻璃灯泡中的一组碳化灯丝制成的白炽灯,其中包括发现物质的白炽度但其立即消散取决于电阻灯丝周围环境的真空度。事实上,任何发明都包含一生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现。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发现都将是新的发现,或者是生产方式的新的改进。”同样,发明促进发现,发现只有通过发明和实施才能直接造福人类社会。

对于已知事物的某种未知属性的发现,不能获得专利权。比如莫顿发现了乙醚的麻醉特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已知事物的新方法或手段,可以申请发明(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并获得专利。比如1874合成了DDT,65年后发现其具有很高的杀虫效果,然后利用这一性质做出了“含有DDT有效成分的杀虫方法”——产品发明;或者说“喷洒DDT的杀虫方法”——方法发明,是利用物质的性质而创造的“实用发明”,无疑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三,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可以分为两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发明的理念作用于产品,以有形的形式出现。这些产品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发明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器具和材料。本发明可以是独立产品,也可以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可以进一步分为:①制成品。如机器、设备、器具等发明;2材料。如化学物质、合成物等发明;(3)新用途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作用于产品的方法,即包含制造产品的一系列步骤的技术方案。可以进一步分为:①制造方法的发明。例如,制作摄影胶片、合成维生素B2和酿造啤酒的方法。方法发明可以是整个过程,也可以只包括其中一个步骤。(二)其他发明。如通讯方法、测量方法、化学分析方法等。(3)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但是,那些纯粹是智力或精神活动的方法,如数学方法和密码编译;或者完全人为的法规和经济规律,如竞争规则、交通规则、经济组织和管理计划等。;也有基于人类心理现象规律的规定。如广告方法,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成果,也不属于专利法中提到的发明,因此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技术方案。人们习惯称之为“小发明”。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实用新型的法律制度比保护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晚。1843年,英国率先制定了《实用新型条例》。随后,德国在1891、奥地利在1893、日本在1905实施了实用新型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材料,目前受专利保护的国家有13个。它们在德国被称为“实用证书”,在日本被称为“实用新型”,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实用新型”或“新型”。立法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用专利法来保护,而大多数国家用特殊实用新型法来保护。英美等国实际上是在发明专利的范围内保护实用新型。

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与发明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但它们在法律地位和性质上是不同的。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技术方法。而且,本实用新型适用的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结构或其组合的确定形状,以及粉末、气体、液体等产品。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不受此限制,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无论产品是否成型,才能在微电子技术上获得专利保护。

其次,创作水平的要求不同。专利法在发明的要求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只要求“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三,审核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比较简单,只有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异议审查,没有实质审查。除了形式审查之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还必须经过几个复杂的阶段,如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和实质审查。

第四,专利权的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由于实用新型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具有独特的法律和经济意义。日本松下公司的历史得益于“小发明”。每年平均有2.5人提出一项专利(发明)或一个新的实用案例,其中9.9%是小发明。美国《读者文摘》的负责人曾说:“日本这个资源小国,制定了一部名为《实用新案例》的法律来保护小创新,让越来越多的人思考问题;专利申请全球第一,输出自己的智慧。”

我国专利法以实用新型为保护对象,这是基于我国的国情。中国中小企业多,科技水平比较低,实用新型之类的小发明也很多。对这些小发明进行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所谓的设计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所进行的新设计。这个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造型。但无论如何,它只涉及产品的设计,根本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工艺、结构和用途。因此,以概念技术方案本身为设计对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有很大不同。而且设计总是和使用它的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所以人们有时称之为工业设计。没有工业产品,设计就失去了载体。所谓造型,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固体产品的三维造型(液体、气体或粉状、颗粒状的物品不能有外部设计)。所谓图案,是指二维的平面设计,或线条,或由不同颜色或深浅形成的图形,如地毯图案、装饰性壁纸图案等。颜色是指使用的颜色。形状、图案和色彩常常是相互结合的。外观受上述设计影响的产品也必须是可以批量生产并具有独立用途的产品。

第二,设计必须美观新颖。外观设计通过色彩、图形、造型作用于商品的外观,通过视觉使人产生美的感受,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心理要求,提高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即“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文章中公开发表过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

第三,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所谓工业应用,就是设计的产品能够生产出来。也就是说,设计不同于纯粹的审美创造(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不可能创造出完全相同的一种艺术)。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中世纪时,欧洲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国家,如佛罗伦萨和佛兰德斯,颁布了保护挂毯和地毯的特许令,成为外观设计保护的最初发源地。随后,法国于1806年3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外观设计法。在法国的影响下,其他工业化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也颁布了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散发的材料,对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约有120个。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立。在签署的公约中,工业设计被明确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第5条之五)。65438年至0925年,在海牙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海牙协定》,成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应用联盟(海牙联盟),开展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合作和保护。

实践表明,工业产品是否受到人们的欣赏和青睐,不仅取决于其质量,还取决于其令人赏心悦目的外观。一个漂亮的设计能给人以美的感受,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人们的情操,从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为了鼓励人们不断创造新的外观设计,促进产品款式的不断更新,丰富市场商品,提高中国商品的竞争力,我国专利法将外观设计列为保护范围。

除了从前面明确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外,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社会利益,促进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参照国际惯例,专利法还从后面做了一些“除外”的规定,即明确规定不授予的发明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