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有必要公开招标吗?
法律分析:如果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如果成套设备的配套设备确实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那么这种配套设备可以不通过招标直接单一来源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