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可以转国三汽车吗?

1.广东省潮州市如果不能转国三汽车,二手车环保标准必须达到5级。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五阶段)》: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11(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东部省市自1、2016年4月起所有进口、销售、登记的轻型汽油车。

(2)自2065 438+07 65438+10 1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所有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乘用车和客车、环卫和邮政用)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3)2065 438+07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4)自2065 438+08 65438+10月1起,在中国境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完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五)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认可的转让证明;

(六)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收回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过户事项,补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由车管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受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