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怎么办?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怎么办?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下面我给你解答一下。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以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自主经营权的;

(六)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拒绝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自主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八)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询问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受理。口头申请的,接待负责人还应当写出申请或者记录在案。

2.对于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建议其向主管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申请的,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办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簿上登记。

4.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员应当将收到的材料及时移交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提交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领导应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办案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应诉。答复期限届满,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未答复的,承办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6.承办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承办人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当为第三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7.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安排2人调查。

8、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可以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沈倩表》,经审核后,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公室领导初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9.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讨论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写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10.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如期作出,承办人应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天作为向政府报告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决定。

11.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行政复议部门负责送达,行政复议部门人员不足时,由办公室领导安排其他部门人员配合。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行政诉讼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三类:等级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权

分级管辖就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最基层的单位,一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属地管辖权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和* * *同一地域管辖。

3.审判管辖权

裁判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决定的管辖权。审判管辖分为移交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将案件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这就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诉讼

1.初审

(1)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实际上写的是“不起诉就不来”的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接受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