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技术市场的运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设立常设单位经营技术商品,举办技术交易市场,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六条技术市场推广的技术商品应当是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
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或者危害公众利益的技术不得进行交易。第七条技术转让受法律保护,其权益按照国务院《技术转让暂行规定》第四条办理。
专利技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办理。第八条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完成,可以按照该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第九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除技术的内容和范围外,还应包括有关技术指标、实施方案、预期经济效益、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付款金额、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还必须指定以下内容:
(1)是否需要告知对方该技术后续改进的细节;
(2)该技术是否允许转让给第三方;
(3)技术转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是否需要预先支付入场费。
签订合同前,转让方应提供技术权利和技术能力的权属证明文件;受让方应提供应用该技术的技术能力和资金证明文件。第十条技术交易合同实行自愿认证或公证的原则。技术合同签订后,技术交易双方应向当地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享受信贷、减免税。第十一条技术商品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受让方提供实施该项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受让方在预定的时间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转让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收取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第十二条技术商品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并精心组织实现转让技术的各项指标。但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在预定时间内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赔偿合同规定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提供信息、评估技术、协调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的义务,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参与调解技术交易纠纷。
技术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有权获得合理报酬。第十四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业余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本人所有;使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和内部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缴纳部分收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器材的,应当按照事先与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对从事技术交易和新产品开发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除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均为合法收入。第十六条银行可以利用各种信贷形式(建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每年分配技术交易贷款指标等)参与和支持技术交易活动。).第十七条设立常设技术商品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场所、资金和相应的专业科技人员。经当地科委审核同意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八条专营技术商品的个人,应持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当地科委审核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