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有效期: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溯及既往;2.判决无效后,对之前的判决、调解及相关民事行为无溯及力;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4.其他影响。
法律客观性:
无效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司法解释1》第四十七条。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不存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终止。所谓“视为自始不存在”,是指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即被法律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被宣告无效后即失去法律效力,即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2.该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的同时,第二款规定了几种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包括: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对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和裁定,不溯及既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或者裁定,并依据当时有效的专利权执行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没有溯及力。依照判决或者裁定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侵权损害赔偿。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对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具有溯及力。3、专利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已经履行的,该专利无效宣告不溯及既往。任何一方不得请求返还为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的使用费或者为履行专利转让合同支付的转让费。根据民法通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而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专利权人就应该将不当得利返还给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授权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会在后来被宣告无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追溯到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执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这会使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被许可人和专利受让人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受到保护而获得实际利益是合理的,其支付的使用费和专利转让费不予返还。当然,按照该款规定,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溯及既往,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实施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但该条第三款也规定,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不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例如,当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即将履行,而被许可人或专利受让人尚未实施相关专利或实施时间较短时,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没有从专利实施中获得实际利益,或者获得的利益与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差甚远,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转让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受让方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