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和版权哪个权威更大?

各有千秋。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较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权利是需要申请的,不申请就不会产生。此外,维护这一权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支付官方费用。相关时限具体摘录如下: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著作权的期限更长,根据著作权的性质和著作权人的性质略有不同。你不需要申请,你的权利从你的工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做版权登记,就没有成本。但是提供证据证明生产日期比较麻烦,最好是版权登记。相关时限具体摘录如下: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时间为最后一个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摄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本法将不再保护。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是,版权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被他人使用,甚至免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汉语写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美术、摄影单幅作品编入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