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责:

一审案件:(1)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至6543.8+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辖区或者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至6543.8+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辖区但不在泉州市辖区的民商事案件。但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二、诉讼标的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涉及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三、诉讼标的额不足2亿元,且诉讼标的额不足6543.8+0亿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泉州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国务院各部门或者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案件除外;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 *诉讼、集团诉讼案件;4.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案件;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案件:对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对第一、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的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二、法院作出大量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民商事判决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3.当事人不服我院管辖范围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生效民商事判决(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向我院申请再审。

执行案例:1。我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其他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案件;3.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1。国家赔偿案件;二、不服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案件;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仲裁案件:撤销国内仲裁案件或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港澳台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查相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种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减刑假释案件:有期徒刑以下减刑假释案件。

委托司法鉴定:需要我院委托的案件。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为晋江区办事处司法科,成立于6月65438+9月0949。1953 65438+10月20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晋江分院成立,延续司法厅司法职能。1955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晋江分院更名为晋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986因土改行政体制调整更名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沿用至今。

泉州国土总面积1101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12万余人。泉州中院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晋江、石狮、南安(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等11基层法院,下辖42个基层人民法院。泉州中院干部284人,职工15人,其中法官202人。中院审判室占地30多亩。审判办公楼于2003年开工建设,2007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42000多平方米。整个建筑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办公楼,共* * 17层;第二,审判大楼,4层,配有1个大法庭,5个中法庭,20个小法庭,还有调解室和审理室。第三部分为附属生活楼,共7层,有食堂、宿舍、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四、审判办配套文体设施楼2013竣工,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有食堂、锻炼场地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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