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会有很多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据此,一般认为,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并对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用广义的侵权概念来调整所有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时,该条规定了侵权的客体,即“民事权益”,并逐一列举了具体的民事权利,明确了本法的权利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会造成损害。没有损害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如金钱、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只有损害的存在,才能反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的事实。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受《侵权责任法》调整;第二,违反合同义务,简称违约,受合同法调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即既不侵权也不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返还、接受遗赠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目前,这些行为受到《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
第三,侵权的客体是绝对权利。绝对权是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是,权利人不需要义务人的某种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由于绝对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他人行为的配合,也不是基于特定一方的请求,所以一旦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只能通过本法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这和违约的客体明显不同。违约侵害的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害,只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由于《侵权责任法》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明确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如果在未来的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中,债权能够明确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则侵权客体为绝对权是例外。
第四,除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外,侵权行为一般以过错为基础。侵权行为一般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认定为侵权。之所以要将过错视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是因为过错本身就包含了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正当性和应受谴责性。当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都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例外,即在某些场合,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人也要对损害后果负责,但这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将无辜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是法律责任。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法》或其他特别法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相应法律责任,都是由法律条文产生的。这也和违约有质的区别。违约的发生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违约责任产生于法律认可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