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属于国家技术秘密,国家有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损害公众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技术秘密,不在本条例保护范围之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第五条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在同样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第六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独立研究开发同一技术秘密的,该技术秘密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确定技术秘密保护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秘密。第八条单位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其技术秘密:
(一)在技术资料档案中,加盖技术秘密标识;
(二)模型、样品、数据、配方、工艺流程等。,不能加盖技术秘密印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
(3)其他快捷方式。第九条技术秘密持有人应当严格遵守技术秘密保护的规定。业务往来中需要涉及技术秘密的,应当与对方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第十条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生产等场所,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第十一条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技术秘密保护条款,或者依法与有关当事人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
在技术秘密保护期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第十二条技术秘密保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秘密保护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5)其他。第十三条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被竞业限制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获得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限制竞争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相同核心技术产品并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二)竞业限制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后,对其职务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负有保护义务;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
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有义务保护他人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得因技术合同无效而擅自泄露技术秘密。根据无效技术合同接收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留存复印件。第十七条技术秘密一旦公开,原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将失效。第十八条对公开发表的材料或出售的产品所进行的分析、解剖和所知道的技术,不视为侵犯技术秘密。第十九条对涉及技术秘密争议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