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为什么要审查专利出口?
3月29日,北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分别规定了审查的范围、内容、机制等事项。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变更和知识产权独占许可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创新发展能力。
《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机制。一是对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按照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实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有关安全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种类,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