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下:(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首先以专利权的内容为准,其中“以”是以专利权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的本质内容为准,在此前提下,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对专利权进行解释。这里的解释是为了从整体上把握权利要求的要求,而不是当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参数和特征不明确时的参考。当然,这种解释并不是说可以超越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展到专利权人预期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为: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特征。(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以适合工业应用的产品为基础,是产品的形状和图案,或者是形状和图案的组合或者是颜色、图案和形状的组合,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组合以及颜色的组合应当是美观的。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是非常主观的。产品本身的图片或照片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本身,人的视觉反映与产品的客观表现存在差异,尤其是彩色照片的还原效果不可能完美,更何况造型是由点、线、面组成的一个整体,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效果,尤其是色彩。所以,对于一个色彩与造型、图案相结合的设计,人们是不可能完全认同其鉴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大到类似的外观设计。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