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否具有溯及力?
一、权利质押是否有溯及力?
物权的追索效力,是指物权一旦成立,无论标的物落入何人之手,物权所有人都可以追索财产所在地并加以控制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阻断物权的追索效力。但是,权利质押没有溯及力。
第二,质押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一)动产质权的效力和范围
1.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的有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易于转让,难以控制。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利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质押财产的占有权转移之前,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在质押财产实际转移并交付质权人占有时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质押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权人在质权合同生效前已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质权的效力和范围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物权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竞合,还需要将质权的交付或登记作为其生效的条件。质权的转移和占有包括三种方式:现实占有、简单交付和返还权的转让。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在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权利成立。
三、质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被担保的是货币债权、特定物给付的债权或者种类给付的债权等等。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是指以货币计量的主债权金额。如果不是货币债权,应明确债权标的的金额和价格,以明确质押实施时优先受偿的主、客债权金额。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也是为了确定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当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押的条件
质押条件是指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质押的名称是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是什么。因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必须将质押物返还质权人,即使质押物实现时,也必须变更质押物的价格。因此,为避免返还质押财产或实现质权时对质押财产的地位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质押财产的地位,不仅要写明质押财产的名称,还要写明质押财产的数量、质量和现状。仪器设备质押的,不仅要有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有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并应说明质押物的现状。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因此,出质人若想适当降低自身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针对主债权或仅针对部分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转让的时间
因为质押合同只有在出质人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质押合同未记载质押转移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移交质押物的,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押物移交的时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质权人仅直接享有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占有质押财产的权利。虽然设立了优先受偿的质权,但质权人实际上只享有期待权。只有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通过变更质押财产的价款实现其质权。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债务人还款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确保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记载他们认为需要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共秩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比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纠纷是否仲裁,质权人在质押物占有期间的义务等。
追索效力是物权的一种效力,但权利质权的转让需要交付和约定,所有权人没有追索权,权利质权也不具有追索效力。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和存单。(3)仓单和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