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以加速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第三条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是根据本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需要,以多种方式发掘科技档案中储存的科技信息,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科技档案工作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第二章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第四条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档案提供和利用的拓展和深化。有关档案部门要面向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面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我国产品技术的出口;积极参与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为各级领导的规划、计划、预测、决策和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信息。第五条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不同形式:

第一,开架阅读。对密级解密的科技档案(副本)开放内部阅览室和开架服务,使科技档案直接与用户见面。

第二,信息报告和交流。在做好档案记录,建立有效检索系统的基础上,可以用标题(项)、简介、摘要等形式,交流、宣传、介绍档案中保存的新理论、先进技术、工艺、方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行业和区域合作组织中进行。

三。科技档案的信息处理。对科技档案、原始资料和数据进行汇总、综合、计算、分析、翻译、研究和加工。

1,提供二三级文献服务,如专题汇编、专业年鉴、专题图集、专题手册、大事记、百科全书等。,档案信息加工后形成。

2、围绕某一专题(课题)或根据某项工作的需要,对原始资料进行综合、概括、分析、筛选,提供反映规律性和本质的信息。

3.做好引进项目科技档案的翻译、整理、汇编和加工工作,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服务。

四、配合业务和技术部门,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第六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应当加强横向联系,促进信息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科技档案目录中心,承担或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档案和目录信息交流工作。第七条建立开发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服务跟踪记录,收集利用效果信息,总结开发经验,使开发利用的形式和内容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第三章正确处理开发工作与保密、专利的关系第八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和信息资源,应当确保国家科技秘密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保密的规定。要坚持内外有别,不妨碍科技档案信息交流。第九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加密解密工作。经过鉴定,档案的解密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发利用。

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决策、布局、前沿技术、重点工程等重大科技秘密的国家经济、技术、军事科研开发的基础资料、数据、观测监测记录、各类普查统计记录和分析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利用。第十条信息开发和专利保护旨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及时、有效、合法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转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向档案部门移交应当归档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属于职务发明),不得申请专利;档案部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责任为其保密,专利申请人(或单位)必须同意需要对该项成果的科技档案进行技术交流、开发或参考利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技术商品后,档案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积极予以公开,但技术秘密在专利保护期内应当保密的除外。对部分未授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档案部门应当与科技信息资料部门协调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科研、生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第四章科技档案信息使用费和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