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只支持白条而不支持付款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一规定要求借贷双方不仅要表示同意,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出借人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对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扩展数据:

1.填写专用会计凭证。

(1)填写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托收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凡涉及增加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金额的,必须填制收款凭证。

收据左上方的“借方账户(或账户)”应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凭证号应填写在右上角。收据编号一般按“现金收据×号”、“银收据×号”分类,业务量较少的单位也可按收据业务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如“现金收据×号”。

(2)填写付款凭证。支付凭证应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列。凡涉及减少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金额的,必须填制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和要求与收款凭证的填制方法和要求基本相同,只是付款凭证的左上方应填制贷方科目(或账户),因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减少应记入该科目。

支付凭证对应的科目为“借方科目(或账户)”,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相关的总账(一级)科目和明细(二级)科目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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