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有几个程序。
法院中止审理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还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是什么程序?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定是否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并作出相应裁定。中止审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了以下中止诉讼的情形: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受理后公告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无法查明借贷关系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逃跑,下落不明,难以查清事实的,裁定终结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贷款案件中止诉讼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司法解释废止,新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已删除)2 .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告知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在后续审理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遇有上述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恢复诉讼后,无需撤销原裁定,中止诉讼的裁定自法院通知或者允许双方当事人继续诉讼时起失效;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在诉讼中止期间,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继续有效。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决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定是否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并作出相应裁定。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恢复审理。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