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的政策依据(工业除四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第二条第五款对新设立的从事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工业、外贸工业、旅游、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七条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三年内可按比例减征或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