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暂时只申请理论上的专利而不申请实物吗?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在中国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不近似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市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4.动植物品种;5.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标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第二十八条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和入

供销售或者使用的一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