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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招标交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总则(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法律责任(7)附则。

其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中总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采购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采购方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

(4)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准备谈判文件,并成立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根据本款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声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三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投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

第二十九条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视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准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应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所用时间少于三个工作日,则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应顺延。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和交易评审标准,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通知相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精力单独与单一供应商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实质性修改,但不得修改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内容应由买方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所作的实质性修改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变更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规定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和服务要求不能在谈判文件中详细规定,最终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需要由供应商通过谈判提供,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前,可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从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提出三家以上的交易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评标报告提出的候选人中确定本次交易的供应商,或者以书面形式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本次交易的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交易供应商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评标报告中提出的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交易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恢复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的要求;

(二)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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