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终止后如何恢复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者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

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