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恢复权利”是什么意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有关期限,因而丧失权利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显示第二章1。(4)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440页:“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为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根据审评指南第四部分第367页第2.3章:
(1)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准予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恢复。
(三)复审请求的提出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将上述两项请求合并;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受理复审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