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的管辖范围?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的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中级法院的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20条最高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21条一般属地管辖权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数据: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有违法民事执行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鉴定书、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具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撤回监管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留存当事人提交的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法院有管辖权;
(四)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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