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包括金阳科技工业园、贵阳高新生态产业经济带、新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培育。第四条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高新区详细规划,编制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高新区综合改革,引导高新区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高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所在的相关区县发展经济,形成相互促进的协作机制。第六条高新区应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开发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高新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就业、就业和户籍等相关手续。第八条高新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征收、开发、出让和管理。
高新区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
高新区土地收益留成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第九条根据高新区发展的需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第十条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先进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产业发展方向。
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和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服务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行业发展。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地区总部。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市级技术改造和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重点保障高新区的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应用研发。第十三条加强对高新区项目的支持,高新区内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高新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资金匹配。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软件著作权。支持在高新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产业化的机构和个人。第十五条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在高新区设立综合孵化器或各类专业孵化器。经认定的孵化器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