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标准
随着《广告法》的逐步实施,很多广告主已经在整顿自己的产品和平台。然而,由于广告业的鱼龙混杂,仍有少数商家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违反新广告法,如滥用禁用词,夸大甚至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对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有明确规定,所以希望各位广告主能在合法范围内做广告。1.违反广告法的处罚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同等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6.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广告主,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转让广告审查决定书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的名义和形象;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之所以颁布如此严格的广告法,在于市场经济的特点。如果我们进行虚假夸大的宣传,或者使用禁用词语,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还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害的。只要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就能约束广告主的行为,保证行业环境纯净积极的氛围,对消费者和广告主都有很好的作用。
法律客观性:
随着微信用户群体的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将目光转向微信营销模式。结果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的朋友圈就时不时被微信商业广告刷屏,烦死人了。但根据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广告法相关规定,刷朋友圈广告是可以索赔的。广告法解读:朋友圈刷广告的告诫被认领。“收到微信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广告。”关注微信群里抢红包。红包经常请领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要快,但帮助转发广告要“三思”。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谢告诉记者,从9月1开始,新广告法的实施,不仅对温州的企业、商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限制了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微博中的广告转发。"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客户的范围."谢告诉记者,以前的旧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有一个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是否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构成广告行为。如果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以成为索赔的对象。据了解,朋友圈购物流程是这样的:一般是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看中某商品后向卖家下单,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然后卖家发货。卖家大多靠熟人的信任来经营。市民林丽丽(化名)抢红包帮转广告却引发纠纷,人脉很广。她微信上有上百个微信好友,却因为热情而陷入困境。不久前,她的一个朋友在卖口罩。有一次,朋友在闺蜜间发微信红包,林丽丽抢到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她的朋友半开玩笑地让抢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把面膜广告直接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丽丽告诉记者,她当时没有多想,直接把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过了一会儿,林丽丽收到了另一个朋友的投诉。“我朋友打电话说买了我转发的面膜。她用了之后发现是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拿我撒气,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李满腹委屈。最后,林丽丽只能自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让这个朋友圈的广告风波平息下来。但这件事也让林丽丽对在朋友圈转发广告持谨慎态度。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开始普及,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的广告也越来越常见。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请抢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红包的人虽然只抢到“几毛钱”,但碍于面子,只能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这种随意转发广告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公众有很多疑惑:收取“小红包”帮助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收取任何费用,帮助转发广告、推广产品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然人应当承担自媒体广告的责任。北京东源(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长期关注新媒体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昨天,赵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广告法将于9月1,2015日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广告发布者的范围从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扩大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如何定义朋友圈发的信息是广告?赵波说,根据新旧广告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你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广告行为。如果货代帮别人发布广告信息不收红包或者其他费用,算不算广告?新广告法删除了旧广告法中“收费”的前提。所以自然人是否收费,并不会影响其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性质。如果公民的主要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确实发布了广告,应该承担哪些责任?赵波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损害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广告主不能提供广告来源的基本信息,因其广告购买的产品而遭受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主索赔。赵波提醒,在信息社会,每个人都是媒体人,可以在朋友圈分享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对于不熟悉的广告信息,还是要谨慎转发。法律人士:维权请参照新消法。“淘宝的漏洞还是很多的,更何况微信交易没有第三方担保,仅靠朋友的信任,难免会有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微信平台。如果在朋友圈购物被骗,应该如何维权?”有微友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参照新消法保护网购权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自行承担退货运费。”但也提醒公众,目前微信不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交易行为也是私密的,缺乏消费凭证,不像实体店有大量抽查,监管难度大。据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没有卖家的真实信息,工商部门很难受理此类投诉。但根据属地原则,消费者可以向所购商品实际地址或手机号码所属的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