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诉讼代理人资格的确定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推荐公民是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组织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担任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组织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区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推荐公民是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组织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担任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