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后的再审费用。

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类型交纳受理费。此外,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和律师协商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再审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类型交纳受理费。此外,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和律师协商处理。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七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654.38+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次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次缴纳;

8 .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9 .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