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险内容评析

专利保险包括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分别给予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平等的保护。

(一)专利执行保险的内容及分析

第一个专利实施保险政策,即侵权排除保险,是由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以下简称“IPISC”)推出的。

1.专利实施保险的内容

专利执行保险属于“攻击性保险”,适用于专利权人投保的险种,以消除专利诉讼案件中的障碍和可能的损失。因此,专利实施保险适用于因财力不足而无法实施自己专利的个人或企业。

专利实施保险涵盖所有主张被告侵权的专利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解费、诉讼费、专家鉴定费等费用,但不包括败诉损害赔偿。

在专利无效反诉或专利无效确认诉讼中,被保险人为抗辩而支付的费用也计入诉讼费用。专利无效反诉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任何使被保险专利无效的法律诉讼,如被告主张其产品未被侵权或被保险专利无效。在此,保险人对抗辩费用的承诺应确认反诉的抗辩费用仅涵盖被保险专利,不包括任何与专利诉讼无关的反诉抗辩费用;在专利无效诉讼中,应当确认专利无效诉讼的原告是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保险人负有保险义务。

在专利实施保险中,有一项“赔偿分配条款”的规定,即当被保险人获得胜诉赔偿时,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反馈。

现行IPISC保单规定,保险人可以请求分配被保险人在胜诉中获得的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或损害赔偿,上限为65438+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的0.25倍。

2.专利实施保险中的赔偿分配条款评析

根据专利实施保险规定的“赔偿分配条款”,即使被保险人未能胜诉,但与侵权人达成经济协议,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赔偿分配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拿出其诉讼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分配金额,这似乎有帮助诉讼的嫌疑。

那么,“赔偿分配条款”属于帮助诉讼吗?赔偿分配条款既然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就要从整个保险合同的角度来分析其目的和意义;而且专利保险合同是在专利侵权发生之前签订的,根据约定,被保险人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相应信息的义务。所以诉讼的主动权还是在被保险人手中,可见“赔偿分配条款”并没有帮助诉讼的嫌疑。

(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内容及分析

太古国际商业保险有限公司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示范保单,以下简称“示范保险合同”。

1.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内容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是为无过错侵权人设立的,为被保险人对抗专利侵权诉讼所需的费用和专利权人可能获得合理赔偿的风险提供了保障。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责任。

示范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制造、使用、进口、经销、广告、要约出售或销售被保险产品而发生的无过错侵权行为,第三者主张权利和要求赔偿,保险人承担所需费用。通常在专利产品首次生产或销售前,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取得专利律师“未侵犯其他有效专利”的法律意见书,以便在保险事件发生时进行理赔。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权利和利益损失等。,以及在反专利侵权诉讼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辩护费、和解费和损害赔偿金,其中辩护费又可分为律师费、专家证言费和申请禁令费。索赔金额大多是固定的,无效抗辩会使索赔花费在诉讼费用上,同时减少其他赔偿如损害赔偿的索赔金额,所以要注意节约诉讼费用。

除外责任包括专利权人自己造成的赔偿,如被保险人犯罪或故意欺诈造成的侵权和恶意侵权。还有一些政府机关的行为,比如政府机关对其利益进行赔偿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政府机关“球员和裁判”的双重身份影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其排除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外。

2.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分析

保险利益分为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而预期利益又分为积极预期利益和累积预期利益。在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中,当他人因被保险人侵权而主张权利和损害赔偿时,保险人将支付其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其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与其法律责任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预期利益”中的“负预期利益”。这种负的财产减少只有在他人主张权利,法律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不产生法律责任,共有财产不会发生变化。

在德国通说中,认为消极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不是特定财产,无法事先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否定消极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的存在。但也有学者认为,消极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依然存在,只是将确定的时间点推迟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消极财产保险是否包含可保价值的概念,可以肯定的是,在专利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不能用金钱预先估计的。

在实践中,理赔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将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进行比较,取较低的金额作为理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