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历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天津户口吗?

初中学历,自由职业者,符合天津积分落户政策,积分达到即可申请天津户口。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

天津市居住证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市人员申领天津市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府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外来人员的居住登记、申领、审核、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居住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的境内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制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中国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居住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委托的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签注、补领、注销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制作。

第五条居住证的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照、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一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的,暂停使用功能;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恢复使用功能。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中国境内人员拟在天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居住证申领点办理居住登记。

申请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合法住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还应当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除上述材料外,法人申请人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人名册。申请人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住证明包括:

(1)自住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与配偶、子女共同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3)居住在本市自有房屋的居民,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的,提供单位(学校)的组织证明(复印件)和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5)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由申请人保存。

第七条中国公民在天津申报户口是免费的。

第三章证书申请

第八条国内移民在天津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并有意继续在天津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居住证换发、补发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收取每证10元的费用。受理单位收取证书费后,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自然人申请居住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证书数码照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 * *在天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三)本市合法住所证明。(与居住登记相同)

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理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居民本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经核实信息无误的,受理部门填写证明信息,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留存申请人联系方式,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出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登记信息有误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再受理居住证申请。

第四章验证和发放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地的核查。核实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居住证受理信息;核实有误的,填写核实意见后在居住登记表上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发放的理由,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将居住证发送给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送给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证明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证明部门或者区县公安机关证明部门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受理部门更正信息。

第十六条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申请人可在收到受理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处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开具居住证后,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届满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申请人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属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提交社区民警签注。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同意)签注的决定。

第十八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日期1年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合法居住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提出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实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更后的合法居住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更,以及居住证破损面目全非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破损的居住证,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按照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收取居住证换发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每半年汇总报送1次,由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或者扣留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时,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肃查处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中了解到的中国来津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审核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检查、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中国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天津籍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个人或雇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6月5438+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府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积分:

(一)具有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居住证;

(三)在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就业(或在津投资开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私有产权房、军产房、公房、公寓等经公安部门认定具有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房屋;用人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数。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引导分、附加分和负分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分值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分值。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的汇总、审核和排名,负责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社会保险费缴纳、奖励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表现、不良信用记录等积分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计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和分值表的建议,申报指导性分值,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对申请人的学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评分。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分。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一次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验、采集汇总和积分数据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行子女的户籍状况、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申请人的年龄、落户地区、行政拘留、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核打分。

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审核打分。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审查和打分。

市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和评分。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和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章整合过程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6月至4月、7月至6月10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积分表》准备相应材料,并提交给所在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进行初评。初评达到规定分值后,用人单位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登录积分联络处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预约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时,应当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单;

(三)由积分联络处系统自动生成的预订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申请人按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备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携带申请人提供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证明配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五)获得省部级奖励证书、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六)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立功证书、立功登记表和退出现役登记表;

(7)自有房屋产权证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契税完税证明;

(八)申请人合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批准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出具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提交之日前0+65438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状况、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立即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将审核信息传输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受理积分申请的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结合公安部门传输的审核信息,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完成后,将电子信息传输至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进行审核评分。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材料发放到积分审核相关部门的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提交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比对审核后退回,其余材料保留半年备查;因审计确需保留原件的,应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件,并注明归还时间。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络系统进行审核、标注、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审核评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受理积分申请的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65438+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反馈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服务大厅发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如对积分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复核。

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申请人的积分进行统一检查。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改委公布的积分入户总人口年度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65438+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公示名单,并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或举报。核实后如有问题,将及时纠正。

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公安局下达准予积分入户名单,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总分是基本分、领先分、加分和负分之和。同一指标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单项指标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指标扣分按扣分项目累计扣分。

第十九条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积分申请人的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和分值表中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扣分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扣分;但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术技能等级以上。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上半年申请的上一年度65438+2月31,下半年申请的当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积分制联络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较早的为第一;如果积分还是一样的,社保积分高的优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凭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应严格核查经办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积分五项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完整的个人收入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人数不足5人的,受理积分申请的服务窗口可酌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调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被国家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和6月365438+10月31。

参考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文件。

文件URL: /jzz/detail.jsp?typeid = 1 & amp;colid=2。oid=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