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专利的技术特征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解释对象的保护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中。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相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是最大的。因此,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说明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3.一项专利有时会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说明相关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根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还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有效性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经过了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或者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坚持权利要求内容的原则。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采用折衷解释的原则。要避免采用“外围限制”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书面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完全一致,说明书和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歧义;还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制”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处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对专利权人的合理公正保护应与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众的合理利益相结合。
7.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视为完整技术方案的原则。也就是说,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记载在前言中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限制专利保护范围具有同等效力。
8.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参照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在综合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申请日以前的已知技术、技术方案、功能和效果的基础上确定。
9.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需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10.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以国家授权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审决定、撤销决定或者无效决定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文本为准。
11、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公平地扩大或者缩小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或者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限定一些必要的技术特征。
1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无效程序解决问题,法院应当以专利有效性原则和专利权利要求书优先原则为标准,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界定的保护范围为标准,而不是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公开的内容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更正”。
13.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歧义,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和说明。
14.如果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应当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并且是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没有该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完整的),那么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问题。
当事人不愿通过无效程序解决问题的,法院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的原则,通过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限制专利保护范围。
15的技术方案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而未在权利要求中体现,不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依据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
(1)如果某一技术方案在专利说明书中得到充分公开,详细描述和体现,但在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则应认定该技术方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不得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2)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描述或体现的内容不同,则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不能“更正”。
(3)如果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技术内容较宽,但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范围较窄,原则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由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确定。
16.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缺少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或者附图中仅公开了必要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
17.当权利要求引用参考标记时,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应由附图中反映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应完全受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
18,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19、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文件可以用来禁止专利权人在说明专利保护范围时反悔。
20、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审查、撤销、无效文件可以用来更正专利文件中的印刷错误。专利文件中的排印错误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时,以专利档案中的原始文件为准。
21.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存在明显的笔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正确解释。
二、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2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描述可以用来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3.在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概要”,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原始部分和内容;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经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外观设计概要图”,专利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概要的证据。
24.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颜色的,权利人应当提供中国专利局认可的有关证据,以确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对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颜色内容进行检查。
2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颜色的,请求保护的颜色应当作为限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中包含的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逐一进行比较。
2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延伸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已知的外观设计内容。
27、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排除仅起功能和效果作用,但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到或对产品不产生审美效果的设计内容。
这里有一个案例。
——也谈对企业专利保护的启示。
一、案情简介
甲厂诉乙公司专利侵权案。
原告(一审上诉人):某厂。
被告(一审被上诉人):b公司。
原告甲厂获得了一项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一种机械演奏装置的音板粘接加工设备,包括用于在平面金属盲板上切割出梳状缝隙的刀具和用于夹持被加工金属盲板的固定装置。它包括五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一种机械发声装置音板的粘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片状砂轮磨削盲板的相对运动,加工出规定切削深度的音键,塔形刀具组的每个砂轮在整个磨削切削过程中始终嵌入导板对应的梳槽中并在其中往复运动,盲板在导板上精确定位加固。本发明的目的是介绍一种纯机械导向切割法的加工方法和专用设备,使盲板的粘接加工变得非常简单,降低了设备和加工成本,但提高了音板的质量。此外,专利说明书还显示:在加工过程中,由于盲板不是被旋转刀片切割成悬臂状,而是贴在较厚的导向板上,并由压块固定,由于导向板质量较大,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盲板不会产生哪怕是轻微的振动。因此,用本发明的设备和方法加工的共鸣板声齿成型质量好,生产效率高。
被控侵权产品也是生产机械发声装置的设备。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了金属盲板夹在带有梳缝的导向板上的技术特征。它的盲板没有夹在与专利技术相同形式的止动元件装置上。换句话说,它的止动元件装置不在盲板下面,而是在砂轮的一侧。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人B公司在生产共鸣板的设备上没有导板装置,缺乏专利权利要求中必要的技术特征,B公司不构成侵权。
某厂不服,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止挡元件装置和专利技术的导向板不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同时,由于专利说明书已经明确将盲板排除在权利要求之外,盲板不是固定在导向板上,而是被旋转刀片以悬臂形式切割,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某厂不服,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鉴定。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他指出,导向板和防震限位板这两个重要部分与专利相比,结构相似,功能基本相同。对于具有机械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技术特征的差异。因此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B公司构成等同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是否可以利用专利说明书实例中出现的特征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第二,关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论争议
现代专利制度产生于17世纪上半叶,随后根据处理侵权纠纷的需要,相继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和“专利权利要求”制度。专利权由专利权人(当他还是“申请人”时)以技术特征的形式明确,并在专利文献中公示,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进入这个圈子。从理论上讲,权利要求所划定的范围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但在实践中,它往往变得有些模糊。一方面,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希望专利审查部门尽可能狭义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以避免将其归入现有技术领域,从而使其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另一方面,被授予专利的专利权人总是希望行政机关或法院尽可能宽泛地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便确立侵权。为了让这个人为的“模糊区域”尽可能的清晰,对索赔进行说明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理论界可以根据权利要求在专利文献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1.中心限制原则
过去以德国专利制度为代表的中心限制原则,要求以专利为中心,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而是以权利要求作为总的发明构思,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后认为应当包括的技术范围作为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申请人在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主要用于说明其发明的创造性。
2.周界限制原则
外围限制原则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美国专利法1870确立了外围限制原则,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必须明确界定专利权的性质和保护范围。根据这一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书面表述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非常严格的。权利要求不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描述,而是描述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比如买卖土地,地契是双方签字的。权利要求的作用是尽可能清晰地划出这片土地的边界线,而不是具体描述这片土地上长了什么作物,地形如何。
在这些国家,专利当局和法院一般根据申请人权利要求在专利中的具体表述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和认定专利侵权。权利要求的文本一经专利局审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也随之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总是在权利要求中用尽可能一般的技术特征和抽象的语言来表达其发明创造,这使得其上升为一般概念。这样,在解释这些权利要求时,往往可以扩大解释,从而获得更广的保护范围。
3.妥协的原则
该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中,在《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1)的议定书中有最典型的表述:“第69条不应理解为一项欧洲专利所提供的保护仅受权利要求严格字面意义的限制,说明书和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含糊之处;也不能解释为权利要求书只定义了一个一般的发明核心,它只具有指导作用。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专利权人所期望的保护范围。而应该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为公众确保合理的法律稳定性。”根据这一原则,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说明权利要求。
三、研究结论
(一)相关理论争议的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折衷原则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理由如下:
中心限制原则将围绕专利创造性(中心)的某些技术要素吸收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专利权人不必在权利要求书中对其发明创造进行抽象描述,而只需如实陈述其发明创造的实质。该原则由于保护范围广,可以给予专利权人公平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专利权利要求告知公众的功能大大逊色,往往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的步伐。
在某种程度上,外围限制原则满足了权利要求准确性的要求,适应了专利制度发展的需要,对于保障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和自由开发公共领域的未知技术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原则严格限制了保护范围和私权的行使,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但是,外围限制主义往往陷入机械僵化的困境,因为“发明人无法预见科技发展在特定技术背景下应受保护的权利主张和未来侵权形式”,侵权人很容易通过非物质修改逃避侵权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中心定义原则和外围定义原则所主张的两种解释方法是截然相反的。前者可以确保对专利权人的有效保护,但不利于公众准确预测专利的保护范围。后者便于保证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但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灵活有效的专利保护。两者的严重缺陷是阻碍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
笔者认为,《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确立的中间地位既能为专利权人提供良好的保护,又能为他人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从而协调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了协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相关专利,组织各国专家制定了《专利协调协议》。该协定第21条的主要内容与《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其解释议定书基本相同,但要详细具体得多。这说明《欧洲专利公约》制定的这一原则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折衷原则在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时照顾了专利权人和公众双方的利益,平衡了两者的利益,为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侵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应该说具有很高的科学性。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也参考了《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1)议定书的表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说明权利要求。”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澄清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术语的歧义,还可以用来将与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相似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禁止专利权人反悔。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用了折衷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折衷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如果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不一致或有矛盾,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无效程序解决问题,法院应以专利有效性原则和专利权利要求书优先为标准,不应以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内容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2)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而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即不能依据说明书和附图确定专利保护范围。(3)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适当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字面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有多种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专利权的解释。无论如何,法院只能解释主张,而不能改写。(5)除了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之外的专利文件可以用作解释权利要求的参考。但是,专利说明书的摘要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不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6)在专利说明书中,实例和具体实施形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子越多,权利要求可以概括的程度就越高。对实例和实施方式的描述可以使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具体化,充分支持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施。然而,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制于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和示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国专家协调的《专利巴黎公约》补充草案中指出,如果一项专利包含一项发明的实施例或该发明的功能或效果的实例,则不应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或限制于这些实例。
(2)本案相关争议的研究结论。
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是有问题的。因为如上所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只有当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来澄清权利要求中的歧义,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来限制权利要求中已经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说明书中的实例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是专利技术的最佳实施方式,而不是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实例不能用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专利包含本发明的实施例或本发明的功能或效果的示例,则权利要求不应被解释为限于这些示例。就本案而言,虽然专利说明书的示例部分中包含了“加工过程中盲板不悬臂”的字样,但该特征并未写入专利权利要求1或9中,因此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能被示例中出现的特征所限制。二审法院以说明书示例中的特征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9的范围,故在被控侵权方法中将“盲板以悬臂形式切入旋转叶片”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不适当的。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机械发声装置音板的粘接方法及设备”发明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即机械发声装置音板的粘接方法和为实现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在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分别记载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实现机械演奏装置音板粘接方法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机械播放装置的音板粘接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权利要求1,粘合加工设备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五项。根据专利权利要求9,粘合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三个。只要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机械播放装置的音板的粘接方法或者为实现该粘接方法而制造的设备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9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属于其等同物,就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再审法院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遵循了上述分析,应该说是恰当的。
(三)对企业专利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典型案例的上述分析,我们解决了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明确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同时也要看到本案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所反映出的现实问题:作为专利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主体,企业应该如何尽可能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尽可能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折衷原则的要求,撰写高质量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清晰、简明地表达保护范围。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要求:
(1)权利要求书应当在说明书的基础上陈述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中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中获得或者总结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应当写明保护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个权利要求都要明确,二是构成该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都要明确。
(3)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个权利要求应该简短,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该简短。
(4)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如果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已经充分公开。
(5)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即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
(6)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晰,书面表达应当力求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综上所述,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采取折衷原则,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企业只有以此为标准,按照上述要求撰写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才能清晰、简明地表述保护范围,保护自己的利益。
你应该通过分析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