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根据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中的商品分类。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的,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如果它们在功能和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它们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这样专利侵权就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也就是说,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和判断。经过比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完全相同的,视为前者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主要部分基本相同,整体相似,根据等同原则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专利产品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以及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不应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以下情况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是相对于其他部分而言的;
(二)授权设计中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相对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而言的。
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同;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应该认为两者差不多。